[摘要] 关于开展2021年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四、相关要求
(一)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屋交易、房屋租赁备案等业务的,不予受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信访投诉遗留问题未妥善处理到位或存在可能引发重大信访隐患的,暂缓备案申请。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将在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示。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时应提供该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月如实填报从业人员情况,没有变动的,进行零填报;如从业人员工作调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及时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从2022年1月1日开始,原则上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销售代理公司至少满足1名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资格证的条件后,方可办理备案登记及从事房地产经纪存量房网上签约备案业务,到期仍未按标准备案的企业,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联系人:张耀天;联系电话:0527-80818061;地址:沭阳县康平路2号建设大厦1709室。
附件: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2.沭阳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3.沭阳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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