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开展2021年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2021年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住建局
索 引 号: 014313462/2021-00002
发文字号: 沭住建房字[2021]11号
公开日期: 2021-02-09
关于开展2021年度房地产经纪机构
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 号)等文件规定,计划开展2021年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1. 凡在我县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 我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变更的,应在市监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3. 我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因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在市监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终止营业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备案。
二、备案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 有与营业执照记载一致的固定独立的合法经营场所;
3. 具有1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3名以上持有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人员;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备案所需材料
1.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2. 营业执照;
3. 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4.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5. 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及经营场所照片(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6. 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7.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投诉电话等;
上述资料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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