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月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明确指出因疫情防控造成的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应合理顺延工期。
图片来源|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意见》明确了新冠肺炎疫情事件属于不可抗力,由新冠肺炎疫情管控造成的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意见》同时明确了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承担原则,支持和规范施工企业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复工准备和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相应的费用增加由施工企业和建设方协商一致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入工程造价。
《意见》还积极引导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发生价格波动时,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款调整方法。
《意见》还明确了工程复工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过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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