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2019〕5004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沭阳县国土资源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沭阳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9〕第3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2019〕5004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沭阳县国土资源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农 用 地:41.0795公顷,四类24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11.7204公顷,四类24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0公顷,四类1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结算;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四类1.2万元/公顷
三、被征地村(组)面积及征地安置补助费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16周岁以下人员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四类地区14000元/人;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如有异议,应当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沭阳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沭阳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征地补偿资金以转账方式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沭阳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经协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应当自协调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晓建 联系电话:0527-80201697
2019年1月22日
沭阳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9〕第4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2019〕5005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沭阳县国土资源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农 用 地:18.1597公顷,四类24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0.4358公顷,四类24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0公顷,四类1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结算;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四类1.2万元/公顷
三、被征地村(组)面积及征地安置补助费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16周岁以下人员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四类地区14000元/人;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如有异议,应当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沭阳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沭阳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征地补偿资金以转账方式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沭阳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经协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应当自协调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晓建 联系电话:0527-8020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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