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宿政规发[2013]12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发布日期: | 2018-10-12 | 责任单位: | 沭阳县国土资源局 |
征 地 告 知 书
沭国土征告[2018]第1201号
华冲镇汤庄村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0.7688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地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村集体范围内。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苏政发[2011]40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元/亩) | 安置补助费(元/人) |
农用地 | 16000 | 14000 |
建设用地 | 16000 | |
未利用地 | 8000 |
(二)根据宿政发[2011]43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青苗费800元/亩。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宿政规发[2013]12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沭阳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12日
征 地 告 知 书
沭国土征告[2018]第1501号
南湖街道新南居委会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0.3318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地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村集体范围内。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苏政发[2011]40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元/亩) | 安置补助费(元/人) |
农用地 | 16000 | 14000 |
建设用地 | 16000 | |
未利用地 | 8000 |
(二)根据宿政发[2011]43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青苗费800元/亩。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宿政规发[2013]12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沭阳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12日
征 地 告 知 书
沭国土征告[2018]第1401号
钱集镇永兴村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0.3373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地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村集体范围内。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苏政发[2011]40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元/亩) | 安置补助费(元/人) |
农用地 | 16000 | 14000 |
建设用地 | 16000 | |
未利用地 | 8000 |
(二)根据宿政发[2011]43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青苗费800元/亩。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宿政规发[2013]12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沭阳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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